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下列企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1、1995年9月30日以前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之间经审核批准设立 (或增资)并报经外经贸部备案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 3、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之间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4、1998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设立(或增资)的鼓励类和限制 乙类项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以增加资本进口的 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外资企业进口货物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按照规定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 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生产管理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哪些商品不予免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办公用品、及《*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中*1章至*83章、*91章至*97章的所有税号的商品(不含随项目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均不予 以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应如何向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以增加资本进口的 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进口的企业(或增加资本)的企业应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登记备案手续。然后可提供*等单据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主管地海关审核后核发《减免税证明》,企业凭以向进口地海 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期限规定:1、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 造板、玻璃等等)为八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为六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为五年 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要求:减免税**于企业自用,未解除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买卖或擅自挪做他用,如在国内转卖或销售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海关应当按照其使用年限折旧估价,补征进口税款。 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